NG南宫娱乐· NG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5日(管理人变更前一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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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发布《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征询公告》。根据公告,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换为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合同变更后,本基金的托管人、登记机构不变。自2021年10月14日起《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生效。本基金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原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信证券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所持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金融工具,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外,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金融工具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本基金不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从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南宫28,南宫注册,南宫网址,南宫平台,南宫娱乐,南宫娱乐官网,南宫娱乐登录入口,南宫官方网站,南宫app,南宫pc,南宫28官网,南宫28平台,南宫28APP,南宫28下载,南宫娱乐城,南宫游戏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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